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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土地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调控需要而开征的特定税种。因其特殊性,加之国家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滞后性,在日常清算管理中难免会产出一些问题。结合实践,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及时的影响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从清算情况来看
1.清算时间跨度较长。清算项目从取得批文到符合或达到清算条件,快的3-5年、慢的6-8年,有的甚至10年以上。
2.涉及各种资料繁多。主要包括:纳税人应报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清算单位的情况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纳税人清算应留存备查的11项资料;税款入库、发票开具等内部资料。
3.投入时间精力大。清算人员需要对清算单位、条件、对象、面积全面进行审核;需要对清算项目自开发以来的销售收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等所有事项、全部票据、涉及政策逐一梳理核实,工作量大。
4.政策业务极为复杂。清算人员既要具备专业财会知识、基本法律知识,又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流程、清算经验,也要掌握工程造价相关知识。
5.资料凭证归齐较难。由于开发时间较长、资料繁多,加之一些财务人员业务欠缺、经常变动等因素,清算资料没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等到清算时造成许多资料不是缺失就是不符合要求,尤其是一些开发时间较早的项目。
6.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由于项目开发复杂性、配套制度滞后性、政策理解局限性,实际清算中,存在着不同地区清算的做法不尽相同的现象,甚至出现类似问题的处理上尺度把握、执行口径不一的现象。
二、公司拟清算项目情况及建议
杨柳郡一期、高铁一号两个项目,都是2018年底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今已三年多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今年初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时,都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 三、六十四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此,建议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应及时做好清算准备,便于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后能在时限内完成清算报告的提交,从而避免给公司带来核定征收税或处罚的资金压力。
三、尚需完善的事项
1.因项目是在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才转让至公司的,故需由市信恒公司和茂行置地公司进行分别清算。
2.尽快从市信恒公司取得两项目仍未开具的发票。取得转让全额发票就是我们的成本依据,加上公司的后续投入,总成本数据才能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