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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人武部,威舍开发区工委、管委,清水河开发区工委、管委,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兴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市园区办,各人民团体:
《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兴义市委办公室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71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新出联〔2012〕5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委办字〔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兴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含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各类软件,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和核算,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软件资产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支出入账;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估价入账,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监督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兴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于兴义市财政局,是对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以及兴义市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审批;
(五)负责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处置;
(六)负责兴义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七)负责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对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 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
(四) 负责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确因特种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购置。
在没有新的标准出台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按以下标准配置: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台式电脑
1台/人(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5,000元/台
6年
笔记本电脑
1-2台/科;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40%
6,000元/台
6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3
1台/科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A3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6000元/台
6年
A4
1台/2人(不足2人按2人计算)
1250元/台
6年
票证打印机
按需要配备
2500元/台
6年
复印机
最大复印幅面为A3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
30人以内的独立法人机构只能配置一台
8,500元/台
6年或复印30万张
最大复印幅面为A3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
3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或50人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一台
16,000元/台
6年或复印30万张
一体化速印机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1台
30,000元/台
6年或复印30万张
传真机
1台/科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2,000元/台
6年
扫描仪
按需要配备
普通平板扫描仪1,500元/台
6年
电话机
按需要配备
200元/部
长期使用
碎纸机
1台/科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800元/台
6年
照相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5000元/台
6年
摄像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8000元/台
6年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家具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桌椅
1套/人
地厅级:5000元/套
处级以下:2500元/套
长期使用
沙发(含茶几)
1组/办公室(包括两个单人沙发、一个小茶几,特殊需要可加配一个长沙发)
地厅级:5000元/组
处级以下:2500元/组
长期使用
桌前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300元/个
长期使用
书柜
1-2组/领导办公室,按需要配备
1,200元/组
长期使用
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800元/组
长期使用
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2500元/个
长期使用
会议桌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600元/延米(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500元/延米)
长期使用
会议椅
按需要配备
300元/个
长期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资产采购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按规定进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无偿占用对方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兴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后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租的,须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批。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现场竞价,竞价结束,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并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租金缴入兴义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对外出租、承包、用于经营的,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签批后,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订立对外投资、担保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核准,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申报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等资产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处置其他资产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异地国有资产处置,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进入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采取抵债、冲抵货款等协议方式处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是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涉及交易事项的,按规定交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交易事项完成后,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处置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违规使用。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备案。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事业单位财产经营权等产权归属不清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兴义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调解。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统一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和批复年度决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必要时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上级财政部门制定或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事业单位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办公室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有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10月9日印发的《兴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共兴义市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