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期、终止期税会有差异

  • 【 文章来源及三审三校:   来源:财务部 复审:胡忠红 终审:甘明翠

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务与会计(简称“税会”)差异,企业通常都比较关注计税基础、折旧年限等,往往忽视了计提折旧的起始期、终止期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通过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起始期,为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强调的是“新增”;而税收上计算折旧的起始期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即投入使用,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并未投入使用,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企业如果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要注意,计算税前扣除的时间,与会计处理上的计提折旧时间,可能也有差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即是业界统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有些企业会误以为,应在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次月,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其实,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与税法上关于计算折旧起始期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当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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